专业文章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4月)

2023-04-04


一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4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3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二

目 录

1.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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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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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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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2023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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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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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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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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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 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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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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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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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资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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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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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2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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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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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2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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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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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北京夷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16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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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第四十九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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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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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2023年2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产品登记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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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2023年2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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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3年3月27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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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3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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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2023年2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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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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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合肥法院2021-2022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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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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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法院与成都锦江法院联合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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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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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双重嵌套资管合同中,次级投资项目的受托管理人亦明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及其合理投资信赖且存在侵害行为的,投资者可依法直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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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钢铁产能指标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三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2023年1月13日,证监会在原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上线了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备案模块(以下称统一备案系统)。为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在前期备案工作指引的基础上,新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创新,满足市场各类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6日。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7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一)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二)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三)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4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证监会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立足实践需求,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


本次修订新增35条、删减5条、修改68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二)加强穿透监管,规范公司治理;(三)引导行业回归本源、集约经营,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四)补充业务规则,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五)强化合规风控,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六)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证监会修订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党对期货交易所的领导,进一步增强期货交易所党组织建设要求。二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三是优化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完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四是强化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责任,维护市场安全。五是压实期货交易所责任,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此外,结合《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办法》还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


二、资管动态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完善基础制度和监管安排,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3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共涉及十二项举措,含拓宽试点资产类型、分类调整项目收益率和资产规模要求、推动扩募发行常态化、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加强二级市场建设、优化审核注册流程、明确大类资产准入标准、完善发行、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建立重点地区综合推动机制、推动完善配套政策等。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4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2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2023年2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800只,设立规模375亿元。截至2023年2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3.82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较上月底减少1,165.28亿元,降低0.84%。截至2023年2月底,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630亿元,较上月减少10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225亿元;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基金72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18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396亿元,较上月减少3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94亿元;基金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261亿元,与上月持平,管理规模中位数73亿元;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26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4亿元。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


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2023年2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产品登记注册情况


2023年2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共登记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30只, 同比增加42.86%,登记规模365.15亿元,同比减少1.49%。其中债权投资计划29只,规模350.15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增加61.11%、7.55%;股权投资计划本月未有登记,去年同期登记3只,规模45.10亿元;保险私募基金1只,规模15.00亿元,去年同期未有登记。 


2023年1-2月,协会共登记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66只,同比增加4.76%,登记规模922.41亿元,同比减少20.46%。其中债权投资计划64只,规模857.41亿元,数量同比增加16.36%、规模同比减少5.22%;股权投资计划1只,规模50.00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减少80.00%、42.59%;保险私募基金1只,规模15.00亿元,数量、规模同比分别减少66.67%、91.07%。 


截至2023年2月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共登记(注册)2948只,登记(注册)规模6.43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2762只,规模5.43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110只,规模4497.19亿元;保险私募基金76只,规模5506.58亿元。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4日


央行发布2023年2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23年3月10日,央行发布2023年2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广义货币增长12.9;2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81万亿元;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2.81万亿元;2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92%,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07%;2月份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9487亿元,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5378亿元。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十大典型案例系从2022年度审结的8000余件案件中精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涉及金融借款、委托理财、保险和涉金融股权纠纷的金融民商事案例,又有不服“一行两会一局”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案例,还有以新类型权益为标的的金融执行案例,均具有一定的规则创设意义和示范价值。


发文机关:北京金融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4日


合肥中院发布《合肥法院2021-2022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3月27日,合肥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合肥法院2021-2022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以及合肥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面总结合肥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经验。针对合肥法院金融案件出现的涉融资成本争议案件比重上升、涉供应链金融业务交易结构复杂化、科技对金融审判的影响日益凸显、涉众型金融案件不断涌现等特征,《合肥法院2021-2022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分别作出风险提示。


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8日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2)》


2023年3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与十家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共同达成《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并召开首次协同会议。在首次协同会议上,上海金融法院向相关单位通报了2022年金融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和趋势,以及金融审判工作的举措和成效。


发文机关:上海金融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9日


重庆渝中法院与成都锦江法院联合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3月29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司法合作协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金融典型案例。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保险纠纷、返还财产纠纷等金融案件。


发文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9日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


2023年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证券操纵侵权认定、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司法审查、虚假陈述董监高责任范围界定、债券承销商信义义务履行、新三板公司估值、多重嵌套资管产品勤勉义务认定等金融市场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


发文机关:上海金融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上海金融法院:双重嵌套资管合同中,次级投资项目的受托管理人亦明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及其合理投资信赖且尊在侵害行为的,投资者可依法直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双重嵌套资管合同中,投资者向次级投资项目的受托管理人主张权利原则上应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但若该管理人亦明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及其合理投资信赖,且存在违反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侵害行为,造成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依法直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包括两层架构,一是戴某某与华泰证券、聚潮公司签订《资管合同》对A资管计划的投资,二是聚潮公司代表A资管计划与中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中科华海的投资。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戴某某无权为自己的利益直接起诉中科公司,其只能请求管理人聚潮公司代表A资管计划起诉中科公司违约或在聚潮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依法通过代位诉讼寻求救济。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聚潮公司与中科公司约定,相互间不起诉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且A资管计划已于一审判决前完成清算,即聚潮公司或投资者代表A资管计划提起诉讼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投资者难以通过常规的途径寻求救济。戴某某在A资管计划中的受益权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比照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规则,中科公司作为《资管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如违反了勤勉尽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以保护该权益为目的的法定义务,造成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钢铁产能指标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裁判要点】

本案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践需求,积极探索钢铁产能指标的保全问题,认定钢铁产能指标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对钢铁产能指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裁判观点】

钢铁产能指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能否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困扰审判执行工作的实务难题。经过研究,我们认定钢铁产能指标是炼钢产能指标与炼铁产能指标的统称,均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对象。

一方面,钢铁产能指标是一种财产。随着保护环境日趋重要,钢铁产能指标更为紧俏,拥有钢铁产能指标的钢铁企业可以生产钢铁获益,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交易钢铁产能指标,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财产属性愈加凸显。另一方面,钢铁产能指标作为保全对象,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钢铁产能指标属于该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综上,钢铁产能指标作为一种财产,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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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第七期)


四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